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基本測量實施規則
第 二 章 測量基準及參考系統
( 96年11月15日)
第 7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選定潮位站及水準原點作為高程基準,並將其測量成果作為訂定高程系統之依據。
基本控制測量之正高值計算,應以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高程系統為依據,並以二○○一高程系統(TWVD2001)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