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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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機關委託辦理地籍測量辦法
( 96年11月20日)
第 12 條
受託期間內受託測繪業經許可或登記之測量技師或測量員有異動時,應於完成變更登記之日起十日內,檢具核准之文件,送地政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