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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測繪法施行細則  ( 96年11月30日)
第 16 條
測繪業依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申請變更登記,應填具變更登記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載明變更內容之股東會會議紀錄、董事會會議紀錄或負責人、股東同意書。
二、變更登記事項之證明文件。

前項申請變更登記,得以電信網路傳送方式辦理;其傳輸格式及電腦資料庫,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