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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地名審議及地名管理辦法  ( 97年01月30日)
第 7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遴聘學者、專家、熟稔地名歷史沿革之地方人士、相關機關及民間團體代表,審議標準地名之訂定、變更及其他與標準地名有關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