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馬祖地區土地申請返還實施辦法  ( 103年10月28日)
第 11 條
申請返還土地案件,經地政機關依公告、調處或法院判決結果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土地,原土地管理機關有繼續使用之必要者,應於登記完畢後一年內開始辦理徵收、價購或租用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