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馬祖地區土地申請返還實施辦法  ( 103年10月28日)
第 4 條
申請人申請返還土地案件,應提出下列文件:
一、土地複丈申請書及登記申請書。
二、登記原因證明文件。
三、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四、其他依法令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申請人為原權利人之繼承人時,並應提出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十九條規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