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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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地區土地申請返還實施辦法
( 103年10月28日)
第 7 條
指界測量時,地政機關應通知申請人及土地管理機關到場指界,埋設界標;並應製作測量成果圖,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該土地管理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