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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 110年06月21日)
第 14-1 條
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對於客戶之不動產買賣交易涉及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應依調查局所定之申報格式及方式,於交易完成後十個工作日內向調查局申報。但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為代收款項且收受時已申報者,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再將同款項存入信託專戶或賣方金融帳戶時,免向調查局申報。

前項申報資料及相關紀錄憑證之保存,應依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