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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 110年06月21日)
第 14 條
依第八條及前條規定留存之身分資料及交易紀錄,於法務部調查局(以下簡稱調查局)或司法機關依法要求時,應迅速提供,以重建個別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