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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 110年06月21日)
第 4 條
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應按洗錢與資恐風險及業務規模,依下列規定建立內部控制措施及稽核制度:
一、由高階主管或其授權人員核定防制洗錢作業及控制程序,並定期更新之。
二、指派專責人員負責協調及監督前款措施之執行。
三、定期舉辦或參加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在職訓練。
四、製作並定期更新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風險評估報告。
五、注意員工有無地政士法第六條第一項或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不得充任情形。
六、建立稽核程序。

前項第四款風險評估報告,應考量客戶、產品及服務之性質,是否涉及高風險國家或地區,及價金支付管道等風險因素製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