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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 110年06月21日)
第 6 條
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於推出新產品或服務前,應進行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並建立降低風險之管理措施。

前項新產品或服務,包括運用新支付機制或新科技於相關產品或服務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