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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 110年06月21日)
第 7 條
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於下列情形時,應確認客戶身分:
一、進行不動產買賣交易。
二、建立業務關係。
三、發現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
四、對於過去取得客戶身分資料之真實性有所懷疑。

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不得接受客戶以匿名或使用假名進行交易。

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與客戶建立業務關係時,應瞭解該業務關係之目的及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