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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平均地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110年11月10日)
第 3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土地重劃後土地之處理收入。
三、區段徵收後土地之處理收入。
四、基金土地資產之經營、管理相關收入。
五、本基金孳息。
六、其他有關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