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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平均地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110年11月10日)
第 5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實施平均地權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政務次長兼任之;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部主任秘書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本部就有關機關代表及相關專門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聘兼之;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前項專家學者委員之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機關代表應隨其本職進退。

本會每四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本會委員對具有利害關係之會議事項,應自行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