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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指定地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110年11月30日)
第 10 條
非公務機關蒐集個人資料,應遵守本法第八條及第九條有關告知義務之規定,並區分個人資料屬直接蒐集或間接蒐集,分別訂定告知方式、內容及注意事項,要求所屬人員確實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