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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指定地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110年11月30日)
第 20 條
非公務機關應隨時參酌業務及本計畫及處理方法執行狀況、社會輿情、技術發展及相關法規訂修等因素,檢討所定本計畫及處理方法,必要時予以修正;修正時,應於十五日內將修正後之本計畫及處理方法報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