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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指定地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110年11月30日)
第 21 條
非公務機關委託他人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全部或一部時,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為適當監督。

非公務機關為執行前項監督,應與受託者明確約定相關監督事項及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