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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指定地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110年11月30日)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非公務機關,包括下列各款:
一、不動產經紀業。
二、租賃住宅服務業。
三、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四、地政士事務所。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者。

前項第三款所稱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指依不動產估價師法規定開業設立之事務所。

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地政士事務所,指依地政士法規定開業設立之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