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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  ( 111年06月08日)
第 14 條
經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限制登記之不動產,其所有權禁止移轉,並不得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抵押權及典權。但下列情形不受所有權禁止移轉之限制:
一、耕地經登記名義人與限制登記所註明權利歸屬審認之宗教團體同意,出售或與他人互易為依法得登記為宗教團體所有之土地。
二、依法辦理徵收、區段徵收或協議價購。
三、繼承。

宗教團體依前項第一款規定向不動產登記機關辦理移轉登記前,應報請主管機關囑託塗銷限制登記。<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