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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銷售買賣與申報登錄資訊案件檢舉獎金及罰鍰提撥運用辦法  ( 112年06月08日)
第 10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不動產銷售、買賣或申報登錄資訊違規行為依下列規定所處之罰鍰收入,應以實收罰鍰提撥至少百分之三十,供其或受委任機關辦理查核等業務所需相關經費:
一、本條例第八十一條之二。
二、本條例第八十一條之三。
三、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
四、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
五、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