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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銷售買賣與申報登錄資訊案件檢舉獎金及罰鍰提撥運用辦法  ( 112年06月08日)
第 11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提撥之經費,應支用於下列業務所需用人相關費用、業務費及軟硬體設備等用途:
一、辦理不動產廣告銷售、聯合稽查、相關定型化契約與其他相關案件查核及裁處等事項。
二、辦理不動產買賣、租賃與預售屋買賣案件申報登錄資訊查核及裁處等事項。
三、辦理本辦法檢舉案件之受理、查核及裁處等事項。
四、辦理前三款業務相關宣導、教育訓練及輔導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