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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銷售買賣與申報登錄資訊案件檢舉獎金及罰鍰提撥運用辦法  ( 112年06月08日)
第 12 條
依本辦法發給之檢舉獎金及提撥辦理查核等業務所需經費,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受委任機關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