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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許可辦法  ( 112年06月13日)
第 11 條
中央主管機關許可文件之有效期限,規定如下:
一、成屋為許可日之次日起算一年。
二、預售屋、新建成屋為辦竣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日起算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