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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許可辦法  ( 112年06月13日)
第 15 條
私法人取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供住宅使用之房屋,且房屋坐落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計畫範圍內,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經公開展覽或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計畫經核准時,不受五年內不得辦理移轉、讓與或預告登記之限制。

前項情形,登記機關應將登記簿所有權部其他登記事項欄原登記本條例第七十九條之一第三項之限制事項之註記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