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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許可辦法  ( 112年06月13日)
第 9 條
申請人檢附之文件,有不符規定或不全而得補正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於二個月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