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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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售屋及新建成屋買賣契約讓與或轉售審核辦法
( 112年06月15日)
第 12 條
申請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賣契約讓與或轉售案件,經審核符合相關規定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發給核准函,並副知出賣人。
前項核准函應載明建案名稱、買賣標的、買受人、簽約日期、有效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
第一項核准函有效期限為二年,並自核准日之次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