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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售屋及新建成屋買賣契約讓與或轉售審核辦法  ( 112年06月15日)
第 14 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案件後,發現買受人之陳述或證明文件虛偽不實,應撤銷其核准,並副知出賣人;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前項撤銷核准之原核准函未逾有效期限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被撤銷之核准文號登載於政府機關公開網站供民眾查詢。

第一項核准案件撤銷前,買受人已讓與或轉售該核准標的或刊登廣告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本條例第八十一條之三第一項規定,按讓與、轉售或刊登廣告之戶(棟)數處以罰鍰;其刊登廣告者,並應令其限期改正或為必要處置;屆期未改正或處置者,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