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預售屋及新建成屋買賣契約讓與或轉售審核辦法  ( 112年06月15日)
第 3 條
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賣契約之買受人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得讓與或轉售之情形者,於買賣契約讓與或轉售前,應以書面向該預售屋或新建成屋基地坐落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