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預售屋及新建成屋買賣契約讓與或轉售審核辦法  ( 112年06月15日)
第 6 條
買受人經依本辦法核准得讓與或轉售之戶(棟)數,全國每二年以一戶(棟)為限。

買受人將其預售屋或新建成屋一部讓與或轉售之情形,視為一戶(棟)之讓與或轉售。

第一項所定二年期間,自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日之次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