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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售屋及新建成屋買賣契約讓與或轉售審核辦法  ( 112年06月15日)
第 8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令依據,通知買受人於收受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
一、申請書不合程式或有欠缺。
二、代理人之代理權有欠缺。
三、應檢附之文件不符或有欠缺。
四、申請書記載事項,或申請之事項與其證明文件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