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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  ( 108年05月15日)
第 14 條
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四項或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辦理公告時,各級主管機關應將公告日期及地點刊登當地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三日,並張貼於當地村(里)辦公處之公告牌及各該主管機關設置之專門網頁周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