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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  ( 108年05月15日)
第 45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七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撤銷實施者之更新核准時,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通知實施者及主管稅捐稽徵機關:
一、不遵從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限期改善或停止營運、限期清理命令之具體事實。
二、撤銷更新核准之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