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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 108年05月15日)
第 6 條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之建築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依原建築基地基準容積一定比率給予獎勵容積:
一、經建築主管機關依建築法規、災害防救法規通知限期拆除、逕予強制拆除,或評估有危險之虞應限期補強或拆除:基準容積百分之十。
二、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未達最低等級:基準容積百分之八。

前項各款獎勵容積額度不得累計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