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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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鎮住宅優先出售出租辦法
( 110年07月01日)
第 16 條
住宅承租人死亡,其租約當然終止。但得由其共同生活之家屬就原租賃期限換約續租。原租賃期限屆滿,其同一戶籍內之成員如無租賃資格者,不得要求續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