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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鎮住宅優先出售出租辦法  ( 110年07月01日)
第 9 條
第三條之有無自有住宅,以主管機關列冊送請財稅主管機關查核者為準。

申請人提出申請時,主管機關列冊送請財稅主管機關查核之資料發生變動,申請人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