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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  ( 112年05月02日)
第 23 條
申訴人撤回申訴者,已繳審議費不予退還。但於第一次預審會議期日前撤回者,無息退還二分之一。

前條當事人已繳納而尚未發生之鑑定費及其他必要費用,應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