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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規費收費標準  ( 97年08月26日)
第 9 條
申報營造業淨值及承攬總額者,應依下列規定繳納審查費:
一、甲等綜合營造業每案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二、乙等綜合營造業每案新臺幣一千元。
三、丙等綜合營造業每案新臺幣五百元。
四、專業營造業每案新臺幣五百元。
五、土木包工業每案新臺幣五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