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政府接管民間興辦社會住宅辦法
( 106年06月28日)
第 13 條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終止接管之社會住宅,如仍有第二條各款情形,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經徵詢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意見後,得終止租約或地上權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