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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  ( 110年12月30日)
第 2 條
本辦法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新建住宅:指具有新建建造執照,並於領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之合法住宅。
二、既有住宅:指新建住宅以外之其他合法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