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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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
( 110年12月30日)
第 24 條
既有住宅申請補助評估費用,同一性能類別以補助一次為限。但補助性能類別僅為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且其初步評估結果為需進行耐震能力詳細評估者,得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