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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作業辦法  ( 110年10月21日)
第 13 條
主辦機關提供土地、設施案件,主辦機關應於初審通過後,成立甄審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審定第十條第二項第九款之甄審項目、甄審標準及第十一條第二款之評定方式。
二、審定第十條第二項第十款優惠條件。
三、就申請人之投資計畫書,擇優評審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