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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作業辦法  ( 110年10月21日)
第 4 條
前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劃構想書應記載以下事項:
一、申請人基本資料。
二、土地基本資料:包括使用土地、設施之範圍、取得或提供方式。
三、規劃構想:包括土地、設施使用構想。
四、對公眾使用及公共利益之評估。
五、需政府協助事項。
六、其他有關規劃構想事項。

申請人提出之規劃構想書,經主辦機關評估不符合政策需求者,應逕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