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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作業辦法  ( 110年10月21日)
第 5 條
第三條第三項申請人提出之可行性評估報告應記載事項,由主辦機關視個案性質就下列事項擇定後,併於政策公告載明:
一、公共建設目的及民間興辦項目、方式。
二、民間參與效益。
三、市場。
四、技術。
五、財務。
六、法律。
七、土地及設施取得。
八、環境影響。
九、需政府承諾及配合事項。
十、其他。

前項第一款興辦項目包含附屬事業者,應載明其辦理目標及達成該目標之項目及內容。

第一項第七款應載明土地、設施取得所有權或使用權之時程、方式及其存續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