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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作業辦法  ( 110年10月21日)
第 8 條
民間自行備具私有土地案件,主辦機關應於初審通過後,成立甄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甄審會)審核前條第一項投資計畫書,甄審會及工作小組之組成及運作、委員名單公開準用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之規定。

主辦機關應將核定後之投資計畫書,納入前條第一項申請人提出之投資契約草案,續行辦理議約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