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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  ( 108年02月21日)
第 7 條
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擬訂機關依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就核定之國土計畫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復議時,應附具理由及相關文件。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前項復議之申請案,應提經國土計畫審議會審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