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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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永續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112年07月19日)
第 4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依本法規定辦理之補償所需支出。
二、國土之規劃研究、調查及土地利用之監測。
三、依前條第五款來源補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違規查處及支應民眾檢舉獎勵。
四、管理及總務支出。
五、其他國土保育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