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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  ( 110年05月17日)
第 2 條
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興辦之社會住宅,其出租規定如下:
一、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七款及第八款之社會住宅: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二、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六款之社會住宅:依租屋服務事業認定及獎勵辦法規定辦理。
三、本部專案核准使用之社會住宅:依核准內容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