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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政府廳舍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 106年11月30日)
第 12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辦機關得終止接管營運:
一、接管營運事由已消滅。
二、有事實足認無法達成接管營運目的。
三、有事實足認已無接管營運必要。

主辦機關終止接管營運,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通知民間機構,副知融資機構、保證人、委任或委託之接管人及政府有關機關,並公開於主辦機關網站:
一、民間機構名稱及地址。
二、終止接管營運事由及依據。
三、終止接管營運標的及範圍。
四、終止接管營運日期。
五、其他必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