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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政府廳舍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 106年11月30日)
第 5 條
民間機構受接管營運標的,其危險負擔不因接管而移轉於接管人。

民間機構受接管營運前,因履行投資契約或接管營運標的所發生之債務,除法律或投資契約另有規定外,應由民間機構負責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