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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政府廳舍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 106年11月30日)
第 6 條
接管人為執行接管營運任務,得組成接管小組,並得聘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具有專門學識經驗之人員協助處理。必要時,亦得指派或聘用人員,以達成接管營運目的。